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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为证,知识产权侵权取证有学问!

发布时间:2024-08-02 16:41: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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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证据能被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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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答: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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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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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陷阱取证”的情形大量存在。陷阱取证方式可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对于前者,即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对于后者,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让我们通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宗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起看看权利人的举证。

原告旺溢公司诉称被告天弘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空气净化机”侵害其“一种桌下空气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侵权行为给旺溢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天弘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0多万的巨额损失。

天弘公司举证提供其与订购该产品的客户(案外人)聊天记录,以证明天弘公司是在客户再三要求下在已经生产的产品上加以改动而成。客户收到样品后,旺溢公司马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天弘公司进行调查。天弘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涉未果,并在还未退还定金的情况下被客户拉黑。

天弘公司认为旺溢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本案件中与案外人有恶意诱导天弘公司的行为,其原始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不落入旺溢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天弘公司是在案外人的坚持下才在已生产的产品上进行改动,并非主动侵犯旺溢公司涉案专利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天弘公司在已生产的产品基础上应客户要求,改动部分技术特征生产出样品,旺溢公司获取证据的方式有悖常理,且客户在未收回定金就直接拉黑对方等种种不合理因素,认定该客户与旺溢公司存在关联,客户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旺溢公司的意志。另查明,除了该客户本次要求外,此前天弘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均不侵权,即天弘公司本次涉嫌侵权是偶发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弘公司仅基于旺溢公司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支持权利人诉请天弘公司侵权的证据。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旺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旺溢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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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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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抵制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法院作出最终裁定的重要参考因素。诱导他人做出侵权行为后起诉,并非诚实信用和谐有序的经营之道,损人利己,并不可取。本案判决对权利人“陷阱取证”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诉讼诚信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运用,维护了正当权利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引导知识产权维权回归理性轨道,实现保护合法权益和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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