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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12 14:1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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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 通知》(司发通〔2021 〕87 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 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 》(粤律协〔 2023 〕111 号),结合本所实际, 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并于 2025年6月12日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本所计时收费的服务事项进行限定)

二、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 60 分钟,单位时间的 计费标准分别为:

200 元至 3000 元;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承办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 项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 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

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 以 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 节假日可依约定调 整。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计算,也可合并计算。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 及其必要说明,并由委托人确认。

 

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选择 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3000  至 20000  元;涉及财产关  系的,可以按每件收费  1000  至  8000  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 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或者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基础上再  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不低  于  1000  元,各段计费标准为:

1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 万元),收取  0%-8%;

1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收取  5%-5%;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含 100 万元),收取 4%-4%;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含 500 万元 ), 收取 3%- 3%;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收取 2%-2%;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含 2000 万元),收取 1%- 1%;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含 5000 万元),收取 1%- 1%;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5%-0.5%。

(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考虑因 素合理设定)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 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 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 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 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 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已经代理一审的,可以协商优惠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 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 20%以内收费。申 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 20%以内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2000-元至  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元至  16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元至 2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5000-元至 20000-元/件。

5.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 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  5000 元至 20000 元/ 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以及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 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 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 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 别如下:

(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 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各段计费标 准为:

10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 万元),收取 5%-15%;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收取 5%- 15%;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含 5000 万元),收取 5%- 15%;

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含 1 亿元),收取 5%-15%;

1 亿元以上部分,收取  5%-15%。

(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 关考虑因素合理设定)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000  元至  100000  元/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30000  元至  100000  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1000  元至  30000  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30000-元至  100000  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30000-元至  100000  元/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1000  元至  30000  元/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 以及开 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30000 元至 100000 元/件;

8.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 费,30000- 至  100000-元/件;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  30000 元至  100000-元/件;

10.参 与 谈 判 、 调解 等 事 务 的 服 务 费, 30000 元 至 100000-元/件;

11.行政复议、听证服务费,可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 收费标准;

12.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  30000 元至  100000-元/件。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不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分类分档罗 列价目)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 的收费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上 浮 20%以内收费。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 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 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九、风险代理收费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 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 称“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收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 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 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8%;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5%;标的额在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 的 12%;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 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9%;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可在项 目限价的20%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服务 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务费 标准进行报价。

十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 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 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 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三、本标准中的 “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 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 “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 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 ”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 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 “标的额”是指 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 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 “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 及的标的金额。

十五、律师服务费和本文本第十一项所列的办案费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 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 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