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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6:41: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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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标准之一,旨在防止他人通过微小改动规避专利保护。然而,等同原则的适用并非无限制,其在法律与实践中的平衡至关重要。本文旨在从专利技术领域和说明书技术解释的角度,来探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对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影响。
专利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同时促进技术的公开与传播。《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衡量是否发生专利侵权的基础,而等同原则作为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允许专利权人(以下或称权利人)主张其专利权不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字面表述,还包括实质上等同的技术方案。然而,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专利权的滥用,限制竞争和创新。因此,探讨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对于维护专利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和等同侵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
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条件包括: 1)被诉侵权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方式手段和效果上实质等同;
2)这种特征上的等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等同特征,是构成等同侵权的重要依据,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包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明确对应技术特征的功能,其次根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明确相关技术特征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简单举例应用如下: 例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耐火纤维毯夹心,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为:耐火纤维毯夹心,不锈钢钢丝绳位于耐火纤维毯的一侧。 判定思路:两种技术特征的差异仅仅为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在位置的简单移动,切这种简单移动并没有导致技术效果的明显差异,因此等同成立。 例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吸汗鞋垫包括防滑层、单向渗透层、吸汗层、除臭层”。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为:防滑层;单向渗透层;吸汗除臭复合层。 判定思路:二者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将吸汗层和除臭层合并为一层,将活性炭与吸水树脂混合设置,然后利用干爽网面和防滑层将其封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吸汗层与除臭层分别设置,活性炭层与吸水树脂层分别设置,两层紧密相邻,这种区别差异设置仅为技术特征单纯的分解或合并,并没有带来技术效果上的明显改变。
基于上述举例,当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尽可能概括拟申请的现有全部技术方案和可能的变形方案,这样处理不仅有利于直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对专利权进行保护,避免适用等同原则保护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适用等同原则的障碍,更有效防止他人通过微小改动规避专利保护。 实际中专利技术特征的上位化,也存在着界限,在权利要求存在界定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利用等同原则,来进一步扩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广泛的专利权益呢?为此,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限制等同原则的因素及具体情况。
三
等同原则的限制因素
尽管等同原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但其适用受到多方面限制: 1、捐献原则: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也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之一。根据捐献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未将某个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但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进行了披露,那么该技术特征就被视为捐献给了社会公众,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能再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保护。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保留部分技术特征不写入权利要求,而在侵权诉讼中再通过等同原则来主张保护,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合理利用。捐献原则有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公开和传播,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
2、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在专利申请授权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对某个技术特征作出了限制或放弃、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那么在侵权判定中,该技术特征就不能再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保护。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通过反悔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禁止反悔原则也有助于维护专利文件的公示作用,确保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合理利用。
3、可预见性规则:是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这是除了上述两个明确写入司法解释的原则外、近年判例中出现的对适用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可预见性规则。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主张等同原则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确保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合理预期和信赖。可以看出,可预见性规则与等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可预见性规则并不是对等同原则的完全否定,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
4、明确排除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5、数值特征等同判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提到,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以上现有原则或规则,作为针对等同原则所进行的限制,是为了使等同原则更正确地适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激励技术创新,并合理利用等同原则,进而诉求自己的合法专利权益,防止被滥用。为了更好地解释等同原则中的一些限制因素,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
四
典型案例(案件参考:【2021】法知民终192号)
1、案情介绍 本文引用常州格瑞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书。上诉人为常州格瑞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与上诉人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霖公司)和被上诉人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中森公司、名称为“电动绿篱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或涉案专利)。
一审阶段: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中森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动绿篱机”发明专利,并于2018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610201500.0。该发明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包括连杆、工作舱、电机和刀片,所述连杆一端设有所述工作舱,所述工作舱上设有所述刀片,所述电机设于所述连杆之上,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刀片做往复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绿篱和第一连接件,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所述弧形支架的弯曲朝向所述刀片方向;当所述弧形支架绕着所述第一连接件转动时,所述弧形支架的转动使所述刀片产生曲变形。
专利说明书关于背景技术记载:
[0002]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绿化建设越来越多,很多绿篱植物需要经常被修剪,传统的修剪方式是使用简单的剪刀修剪,其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且在修剪一些圆形形状时操作难度大。
[0003]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0004]因此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内容记载:
[0005]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其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0018]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显著优点是:本发明的电动绿篱机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效率高、环保无污染,是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二)侵权比对情况
中森公司主张格瑞德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的技术特征落入ZL201610201500.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森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仅有刀头,还有连接杆、压条、手柄以及锁紧装置等构件,即使格瑞德公司是从昂霖公司购买了刀头,还要进行再一次加工制造才最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电机或者是燃油机,对于绿篱机的一个整体结构和功能而言没有明显的区别和影响,构成等同侵权。关于刀片的末端通过第一连接件连接在工作舱上,手柄就是一个连接件。
格瑞德公司提出比对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主题是电动绿篱机,限定的是用电驱动的绿篱机,电动绿篱机是本发明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但格瑞德公司销售的不是电动绿篱机,是燃油驱动的修剪机,不落入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昂霖公司提出比对意见认为: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不用电机。中森公司认为其发明点在于可以通过把手将弧形支架相对于刀片进行旋转,电机和燃油机的驱动是一个比较本质的区别。第二,被诉侵权产品的